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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46号
成文日期 2009-07-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46号
成文日期 2009-07-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1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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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教育工程,提高了中小学校舍质量,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并建立了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全区中小学校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基本满足了教育教学活动需要。但是目前按照国家新的抗震设防标准,我区部分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因时间推移和地质状况改变,C级和D级危房仍然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较为突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的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真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精品工程”。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通过工程的实施,消灭危房,使校舍质量大幅度提高,防灾避险能力明显增强。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牧区(林区)、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具体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含职业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九年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和鉴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系统掌握每座校舍的安全信息,查实校舍所处地域灾害隐患程度,形成对每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全面系统的校舍安全档案,切实掌握总体情况。已经按照7度及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在建项目及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但要提取相关数据,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必要时进行复核。

  各地的排查鉴定工作务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科学制定每个项目的改造方案、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实施目标、时间进度,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

  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排查鉴定结果,指导各地编制计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分类分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地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低标准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

  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学校的工程实施进度,确保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校舍改造和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建校舍必须符合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与业已开展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相结合,与已经启动的中小学标准化工程建设相结合,与正在实施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工程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打捆使用,科学布局,分步实施。

  (二)必须坚持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先人口密集城市后人口较少乡村的原则。根据防灾避震的规律,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10个盟市44个旗县中小学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逐步延伸到其他没有抗震设防的校舍;学生聚集较多的盟市、旗县所在地中小学也要列为工程实施的重点,集中力量优先解决。2009年力争完成三年规划任务的30%。

  (三)必须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盟市为主体、旗县具体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全局着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的规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紧落实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建设、国土资源、水利、防震减灾、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围绕减轻地质灾害破坏这个中心环节,为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自治区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工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地按要求实施工程项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盟市要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施工,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工程。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工程所需资金实行自治区统筹,盟市、旗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承担起资金统筹的责任,通过多渠道筹措,落实工程所需资金;各盟市、旗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挤占已列入预算的教育专项或其他经费,也不得用已列入预算的教育经费抵顶工程资金,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对于短时期内筹措资金有困难的地区,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工程所需资金。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建立激励机制,以奖代补,对组织管理、排查鉴定、资金落实、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到位的盟市、旗县,在分配资金时予以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六、相关政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05〕44号文件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境内外捐赠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教财字〔2004〕5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要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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