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57号 |
成文日期 | 1997-05-0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57号 |
成文日期 | 1997-05-0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实现全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开征7项地方教育附加费。
从目前情况看,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入库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1996年全年共计征收入库地方教育附加费839万元,仅完成年度计划的5%。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了使《通知》精神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费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是自治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重要保障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征收工作,做到领导、组织、措施、任务四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和组织征收工作。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采取由部门代扣代缴和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办法。凡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未缴或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要由代扣代缴单位补缴。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征1996年应征而未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费足额征收入库。
三、各级教育、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代扣代缴单位有关征收附加费的指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保证代扣代缴和组织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票证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票证由各盟市按现行的票证式样自行印制和使用管理。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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