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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扶贫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105号
成文日期 2013-11-0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105号
成文日期 2013-11-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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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3—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工程,以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工作为龙头,在全区38个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和其它19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解决农牧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贫困农牧民增收致富步伐。 

  二、实施范围 

  从2013年开始,“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把我区38个省级领导联系的贫困旗县(以下简称38个重点旗县)作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兼顾其它19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下简称其它19个贫困旗县),同步展开,实施期为五年。 

  三、合作单位 

  2013年先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金融合作单位,自治区扶贫办与其就“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进行全面合作。从2014年开始,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并执行相同政策。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择优选择当地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四、贷款及投资规模 

  从2013年起,农业银行连续5年安排县域扶贫专项投放,第一年度(按照完整年度计算)专项投放50亿元,以后逐年递增,5年累计投放不低于500亿元,确保38个重点旗县平均每个旗县第一年度不低于1亿元、其它19个贫困旗县第一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用于支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投放计划落实到每个旗县,并由农业银行按月统计贷款发放情况。自治区从2013年开始,每年拿出4.75亿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补偿担保本金;从2014年开始从增量扶贫资金中拿出不超过2.1亿元,并每年在上年基础上增加约2.1亿元用于贴息。 

  五、支持对象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主要支持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贫困嘎查村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乳、肉、绒、薯、菜、粮油、饲草、瓜果、药材、旅游及民族用品等十大扶贫产业以及能够安置大量贫困农牧民就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扶贫产业、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由旗县扶贫部门确认。 

  六、支持产品 

  农业银行结合业务实际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发放专门信贷产品,主要包括“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两个产品,分别用于支持个人类和公司类客户。其中用于支持农牧民到户的贷款原则上占当年“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总额的70%左右。 

  (一)“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 

  1.主要用途:用于农牧民生产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1)从事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2.贷款金额:单户贷款起点1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为3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 

  1.主要贷款对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 

  2.贷款额度主要根据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 

  3.贷款期限比照“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并按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定。 

  4.要充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带动作用,鼓励采取“公司+基地+农牧户”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等多种模式,建立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利益链接机制,实现风险共担、互利双赢和贷款的最大效益化。原则上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按照辐射和带动贫困农牧户的比例给予贴息。 

  七、贷款利率 

  农业银行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并最终由各旗县金融分支机构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八、贷款贴息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其中,“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贷款年贴息率5%;“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贷款年贴息率3%。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农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贷户正常收取贷款利息,扶贫资金按年向贷户补贴利息。贴息资金项目经旗县扶贫办汇总核实,经旗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盟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审定。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根据盟市扶贫、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在规定额度内下达资金。财政贴息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九、担保补偿 

  自治区连续5年给38个重点旗县每个旗县年均注入担保补偿金1000万元,给其它19个贫困旗县每个旗县年均注入担保补偿金500万元,用于“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的担保补偿本金。农业银行按照担保补偿金总额的10倍左右放大贷款额度。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扶贫、财政部门将“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担保补偿金存入农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农业银行签署担保补偿协议。 

  建立担保补偿的激励和退出机制,自治区根据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每年按期完成足额放贷计划任务、并有效化解风险的旗县,采取以奖代投方式逐年增加担保资本金投入;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3%的旗县,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十、贷款程序 

  农业银行按照与扶贫部门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最终由农业银行自主确定。具体贷款程序在农业银行“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贷款发放要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旗县扶贫、财政部门对贷款对象的担保、贴息资格及扶贫效益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同时要充分发挥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政府的作用,与农业银行共同做好贷款推荐把关、贷后管理、贷款偿还及贴息等工作。农业银行按季向自治区扶贫办报送“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投放总额及分盟市、旗县、客户、产品、金额明细。 

  十一、贷款风险补偿管理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旗县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担保补偿资金进行补偿。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担保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由扶贫、财政、相关金融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协调与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扶贫办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相关旗县比照建立相关组织。 

  (二)明确工作责任。本着“旗县主体、盟市协调、部门支持”的原则,旗县承担“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盟市负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自治区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相关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农业银行按照自身职责制定“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管理办法,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制定担保补偿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扶贫办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各相关旗县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与当地农业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四)做好协调联动。按照方案要求,由自治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和金融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统一具体宣传内容和口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五)完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富民贷款”风险分担、防控机制,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部门积极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出台与“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对接的专属保险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对出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事故的风险进行补偿,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 

  (六)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旗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旗县进行表扬、表彰。建立奖惩机制,每年的担保补偿资金本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投入,并通过有奖有罚、调剂放大等多种方式方法促进工作落实,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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