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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规〔2021〕47号)等政策要求,按照《202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内政办字〔2021〕1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包括7部分,26个条款。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3个条款,分别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实施意见》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市场主导多元发展、创新引领规模带动、规范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主要用于指导推动自治区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第二部分为推动电源侧新型储能发展方式及要求,包含4个条款,明确了各方式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分别为发展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储能、发展燃煤电厂新型储能、发展外送基地配套新型储能和探索发展集中共享式新型储能电站。
第三部分为推进电网侧新型储能发展方式及要求,包含3个条款,明确了各方式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分别为加强规划投资引领、推动发展主干电网新型储能和推动发展末端电网新型储能。
第四部分为积极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包含3个条款,分别为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推动重要负荷用户新型储能建设和探索新型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第五部分为建立支持新型储能发展配套政策措施,包含5个条款,分别为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交易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健全新型储能项目激励机制、着力提升新型储能创新能力和增强新型储能产业竞争力。
第六部分为规范新型储能行业管理体系,包含5个条款,分别为健全审批流程、加强并网管理、建立调度运行机制、严格产品应用标准和规范退出管理。
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包含3个条款,分别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和加强安全风险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和要求,为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治区改革方案有效执行,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区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盟市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三是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区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区实际,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方面8项具体内容划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具体包括: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二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具体包括: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三)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二是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
一、出台背景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规划、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穿于规划全篇。特别是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内蒙古,三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为内蒙古自治区量身定制了行动纲领。
紧紧围绕中央赋予内蒙古“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总体布局、规划目标、发展方向、重大任务、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内容。
秉承“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融合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推动文化和旅游在空间布局、内容生产、产品业态、公共服务、消费促进、交流推广等重点领域深度融合、创意创新。
可以说,《规划》集中体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举措等,是内蒙古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全区优势产业、服务业领域支柱产业和综合性幸福产业,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区、国内外知名的文化体验与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的任务书。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文化和旅游需求为着力点,围绕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和晋位升级。
三、目标定位
聚焦“一大目标”——锚定到2035年全面建成文化和旅游强区、国内外知名的文化体验与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的远景目标;
把握“四个定位”——到2025年把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华优秀文化保护传承示范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先行区、中国北方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中国向北开放文化和旅游交流样板区。
四、主要内容
(一)突出“一条主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用好文艺创作演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活动开展等多种途径,全方位、立体式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故事、中华文化故事、民族团结故事,凝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强大合力。一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振兴,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推进艺术精品创作传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二是加强中华文明研究和阐释,建设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内蒙古段),提高文物考古利用水平,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加强古籍保护研究利用;三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常态化,着力打造文化和旅游节庆,加强全民艺术普及推广,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四是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加强文化作品内容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质量,优化文化和旅游讲解服务质量。
(二)抓好“五项任务”。一是扩大优质文旅融合产品供给,注重扬长避短、培优增效,推动艺术旅游、文博旅游、非遗旅游、旅游演艺等深度融合创新,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高品质景区、度假区,深挖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红色旅游精品,加快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旅游提质,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培育;二是协同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做大总量,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创造公共文化服务新场景,在旅游设施、服务中增加文化元素和内涵,提高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融合发展能力,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共建共享、实用便捷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三是丰富活跃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扶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做优做强,激励文旅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质量,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品质,以旅游促进文化的传播消费,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四是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开展多层次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创新文化和旅游宣传方式,着力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当代中国价值理念,为自治区扩大对外开发,深入融入“一带一路”,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营造良好环境;五是提升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科技支撑水平,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和鼓励文化和旅游行业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理论研究、技术研发、装备研制和应用示范,推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成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新动能。
(三)优化文旅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东中西部差异化协调发展,整合打造精品文化旅游带,聚合形成生态文化旅游圈,跨区域建设文旅产业集聚区,培育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打造区域旅游中心城镇,以城带乡推动乡村振兴,以生态为底色、以文化为特色、以旅游为产业支撑,建立区域协调、产业集聚、城乡融合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格局。
(四)鼓励优质文旅内容生产。实施以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品牌旅游企业,打造内蒙古文化和旅游系列品牌IP。打响“内蒙古音乐”“内蒙古舞蹈”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全国知名的旅游演艺剧目。推进文创产品创新开发,推广“内蒙古礼物”特色文创和旅游商品品牌。大力培育数字内容、创意设计、网络文化、影视创作等文化业态,构筑文化科技和文化创意高地。
(五)创新文旅融合产品业态。建设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推动考古遗址公园适度旅游开发,依托重点博物馆和非遗体验场所打造旅游目的地和线路;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高品质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融非遗体验、文化展示等为一体的高品质冰雪旅游基地;着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实施乡村旅游提质工程;深挖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内涵,建设提升一批红色旅游精品景区;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农牧业、工业、体育、交通、康养、教育等领域深度融合。
(六)推动文旅公共服务融合。促进文化空间与旅游空间双向赋能,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由居民的日常文化消费空间向居民和游客共享的文化空间转变;促进公共文化和旅游功能融合发展,推进形成一批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示范点,实现公共文化机构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建、优势互补;推动公共书吧、文化活动、公益演出等进景区,提升游客的参与度与体验感。
(七)促进文旅消费提质扩容。培育壮大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打造“内蒙古味道”品牌店。推动主题酒店、特色酒店和乡村民宿等蓬勃发展,打造品质住宿。在游客服务中心、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建设一批旅游商品精品店、特色店,提升购物体验。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构建多样化夜间消费场景,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推动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申报工作。
(八)强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加强与周边各省区文化旅游区域联动与合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高质量推进“万里茶道”文化和旅游发展,推动满洲里边境旅游试验区、二连浩特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讲好内蒙古故事,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提高文化和旅游国际传播能力。
五、加强政策保障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文化旅游法律法规,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实施方案或专项支持政策文件。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引凤工程”,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健全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四是加强监测评估考核。推动形成“党政统筹、部门联动、产业协同、社会参与”的落实规划责任体系,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共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和支撑行业发展的主力军。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无龙头机构、无法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主业不突出、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落地的实际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作为指导文件,推动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保障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共同参与、合理风险的银担合作模式。
(二)主要措施部分。主要包括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培育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治理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
(三)工作保障部分。明确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落实好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人才建设和行业自律。
三、《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完善上下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并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发挥龙头带动、集合增信作用,带动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培育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扩大辖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银担双方“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合作模式。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对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由原担保机构、自治区担保集团、合作银行按4:3:3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同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优化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扩面增效。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