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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主要依据(一)制定背景。2023年2月22日,阿拉善新井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53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4月1日全区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和黄志强常务副主席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5.《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6.《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10.《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1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2〕12号)。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共20条,主要内容:一是强化责任落实(第1条至第4条)。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发挥安委会、能源安委会牵头抓总作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第5条至第7条)。进一步明确井工煤矿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超前防范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煤与瓦斯“零突出”、煤岩“零冲击”、煤层“零发火”、矿井“零突水”、工作面“零冒顶”“六个零”目标。三是加强煤矿内部安全管理(第8条至第12条)。强化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实行“五统一”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建立“反三违”长效机制,提升员工遵法守法意识;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四是提升煤矿安全水平(第13条至第14条)。加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及时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五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第15至第19条)。严格中介机构监管,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动态调整煤矿安全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事故煤矿整顿工作,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六是落实“四个一批”处置措施(第20条)。进一步提升煤炭行业集中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3-06-2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通办清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办清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跨省通办”工作,围绕临时身份证、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制订了《通办清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破事项办理属地限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无差别“全区通办”政务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线下“全区通办”事项分类实施。涉及开具户籍证明、户口迁移、临时身份证办理等24项公安部门线下“全区通办”事项,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其余132项政务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办理。
(二)强化线下“全区通办”窗口支撑。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全区通办”服务专窗,通过“全区通办”功能模块,实行异地代收材料、网上定向流转“一站式”服务。
(三)加快线下“全区通办”事项对接。统筹做好线下“全区通办”事项名称、目录编码、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要素的编制、更新工作,实现业务全流程“无差别”办理标准化。
(四)严格线下“全区通办”转办时限。受理地、办理地的“全区通办”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转办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按时办结并在1个工作日内寄出。需要留存纸质材料的在2个工作日内寄出。
(五)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通办机制,加强属地部门和异地部门沟通衔接,实现无缝、精准对接,形成事项办理流程的闭环。
(六)加强线下“全区通办”考核督查。将推动线下“全区通办”纳入目标考核和专项督查内容,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全区通办”工作取得实效。
三、特色亮点
《通办清单》聚焦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自治区层面规范标准、提升支撑,采用全区标准统一、异地收件受理、网上定向流转、部门联动的方式形成闭环办理模式,解决了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为群众异地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还节约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是优化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加大对优秀专利成果和创新人才奖励的务实举措,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件出台后,从出台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及解读时间、形式和渠道等方面开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新时代绿色发展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在客观分析我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拟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一)我国专利奖的发展现状中国专利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89年设立,目前已评选了二十三届,从第十一届起中国专利奖评选周期由两年一届改为一年一届,中国专利奖是我国唯一的专门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的政府部门奖,得到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认可,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安徽省、云南省,辽宁省、吉林省等26个省、市、自治区先后设立了政府专利奖,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立了专利奖,对各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导向,突出专利的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强调专利运用的实际效益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对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的专利奖分析,都是针对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项目、发明人和企业进行系统的奖励设定,我区目前没有关于专利的奖励。(二)自治区专利的发展情况2022年全区专利授权量2.46万件,同比增长1.13%;有效发明专利9654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02件,高价值发明专利3407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42件;截至到2022年底,我区专利授权总量13.01万件。这既表明我区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也表现出了我区潜在的自主创新能力。但是和发达地区比较,我区2022年度授权量仅是江苏、广东等发达省份2022年授权量的3.8%、2.8%,累计专利授权量也仅是其当年专利授权量的五分之一、八分之一。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直接影响了我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这些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与先进发达地区还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区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尚缺乏政策和资金支撑。(三)设立自治区专利奖的意义一是体现当前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实际需求,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更好地引领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更加有效地激发企事业单位创新创造活力,为自治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二是紧跟国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潮流和趋势,牢牢掌握我区市场主体创新主动权和发展主动权,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为全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源;三是激励重点产业尽快实现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创新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激发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活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更好地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四是储备一批自治区高价值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培育一批参评中国专利奖的创新主体,有利于我区参与中国专利奖的评选,不断提升我区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二、主要内容《评奖办法》着眼于发挥专利奖励制度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对评奖工作做出总体设计,对评奖范围、奖项设置、组织领导、申报条件、推荐方式、评选程序、奖励标准和表彰形式等进行细化。全文共二十四条,其中:一至六条明确内蒙古专利奖制定目的、依据和原则,奖项设置、评奖范围和评奖机构,表彰名额,规定了评选周期;七至九条明确参评专利项目和个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得参评的具体情形,以及申报参评的推荐方式;十至十六条明确自治区专利奖评选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初评、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异议处理、批准公布等程序;十七至十九条明确自治区专利奖奖励标准,并提出专利项目获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技术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专利奖奖金来源等;二十条明确要加强对自治区专利奖的宣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二十一至二十二条明确对自治区专利奖评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处理方式;二十三至二十四条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规定了《评奖办法》的实施日期。三、主要特点 一是评审组织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奖项设置合理。《评奖办法》明确设置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优秀专利发明人和优秀专利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将其提升到自治区政府奖励层次。三是评选程序严谨。《评奖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治区总工会等自治区级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方可参评,确保参评项目质量;同时,对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初评、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激励措施完善。《评奖办法》明确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40项,获奖总数不超过70项,并对获得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时,明确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利于营造激励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四、解读时间、形式和渠道《评奖办法》印发后进行解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通过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予以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渠道以问答形式挂网解读,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2023-05-29一、政策背景2023年2月22日,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露天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的制定和印发符合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拟定的各条目合理,具有可行性。二、政策依据制定《若干措施》,主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若干措施》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二、三、四、五条分别强调严格落实各地区政府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责任、各有关部门分级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责任。第六条强调严格落实煤矿分类管理要求,对C类露天煤矿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第七、八条强调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露天煤矿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强调露天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落实治理措施、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等现场管理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施工承包单位资质、数量、招标等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采场作业设备及人员数量要求。第十三、十四条强调各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露天煤矿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第十五条强调对露天煤矿采取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划新建一批“四个一批”处置措施。第十六条强调各地区强化服务意识,推动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十七条强调各有关部门严把露天转井工、井工转露天项目审批关。第十八条强调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2023-04-28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3〕2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新污染物,是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新近发现或被关注,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仍然不足的污染物;其主要产生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首次提出,要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总书记先后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8月,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总书记对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从“研究”、到“重视”、再到“加强”,充分体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2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了关于“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和“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要求。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并提出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统筹推动我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内容 方案分为主要目标、工作举措、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所体现的治理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筛、评、控”和“禁、减、治”。主要是通过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筛”、“评”出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并对其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控,包括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完成全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举措。方案从5个方面共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一是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提出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黄河流域、“一湖两海”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建立监测体系,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制定管控补充清单等具体措施,提升新污染物监管能力。二是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提出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落实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监督执行有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具体措施,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三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提出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等具体措施。到2025年,全区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四是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提出加强水、气、土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充分发挥我区现有水泥窑等焚烧处置设施作用,加大协同处置废药品、废农药力度。大力推广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抗生素菌渣无害化综合利用工程。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等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五是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提出依托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开展技术研究。提升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强化信息化水平,组建专家库等具体措施,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三)保障措施。方案提出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加强联合调查执法和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各盟市政府要制定出台新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加强资金投入。建立以自治区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为引领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支持开展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金融资本社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增强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环境国际公约履约行动和宣传活动。 三、《方案》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解 读 人:何立 联系电话:0471-4632159
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