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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53号
成文日期 1997-08-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53号
成文日期 1997-08-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委关于加快发展旗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8-0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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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体委《关于加快发展旗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旗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自治区体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旗县级体育工作是我区体育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快旗县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区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农牧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50号)精神,深化我区旗县级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创我区旗县体育事业新局面,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一)我区旗县级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体育法》、《纲要》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体育工作的各项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旗县级体育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社会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全民健身体育工作基本框架;在农村牧区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身体素质;切实抓好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大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体育市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使农牧民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显著增加,形成由广大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好氛围。

  (二)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把体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本地区的体育工作。各旗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督导《体育法》和《纲要》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要成立由旗县领导牵头,各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委员会制的体制优势和委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局面;旗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地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骨干培训、体质测试、体育竞赛等工作,促进我区旗县级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为重点,大力推动旗县级体育事业的发展

  (一)各旗县要认真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体育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健身咨询方面的技术骨干作用。

  (二)推行《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有重点地开展农村牧区成年人体质测试工作。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应把体质测评的结果作为招工、聘员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三)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文明节俭”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喜闻乐见、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逐步改善体育教学条件。各旗县要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严格按规定配置体育活动场地、服务设施和运动器材,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在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努力为自治区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五)积极开展争创体育先进旗县和体育先进苏木乡镇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评比和表彰活动,促进《体育法》和《纲要》在我区的实施。

  三、加大投入,强化体育基础设施管理

  (一)体育事业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各旗县级体育行政机构管理全民健身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经费要在1997年全部达到人均02元以上,并以年均10%的速度递增。

  (二)提倡和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我健康投资,鼓励个人体育健身消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依靠社会办体育,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

  (三)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的有关规定,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旗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群众性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本世纪末达到每个旗县都要有一个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400米跑道田径场及配套的体育公共设施。

  (四)加强现有体育活动场(馆)和配套设施的管理。要制定严格的体育专用场地管理制度,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借口非法侵占体育活动场(馆);要逐步提高体育设施的社会效益,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健身,形成以场(馆)养场(馆)的良性循环,以保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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