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0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01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修改〈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请示》(乌政发〔2019〕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9年局部修改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市要按照本次局部修改后的《总体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本次局部修改的地块及周边地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工业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之间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干扰。
三、你市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规划统一管理。
专此批复。
2020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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